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《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
《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
新政办发 〔 2025 〕 8 号
各州 、 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,各行政公署,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科学技术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公安厅、司法厅、财政厅、自然资源厅、生态环境厅、交通运输厅、水利厅、文化和旅游厅、应急管理厅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林业和草原局:
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编制的《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(试行)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转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
2025 年 3 月 20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